已实施
2016年1月1日起,北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。
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、标准、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、特别扶助、优先优惠政策。
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不再发放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。之前已经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又再生育的,收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,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退还。
1、子女不满18周岁;
2、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条:
(1)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;
(2)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(包括收养)一个子女,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;
(3)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,又生育了一个子女,不再生育的;
(4)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子女死亡,现只有一个子女,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;
(5)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。
【特殊情况】
【不予办理情况】
1、再婚夫妻,累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;
2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未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后又因离婚、丧偶而成为单亲家庭的;
3、非婚生育子女的;
4、无配偶收养子女的。
父母双方为北京户口的:
1、领取《<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>申请书》原件(一式三份)
2、本市办理的第一个子女《生育服务证》;
3、医疗机构出具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4、双方当事人结婚证、身份证、户口本以及第一个子女的入户证明;
5、双方单位(无业人员及农民到户口所在地村、居)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。
父母双方为北京户口的:
1、符合条件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需双方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(村居)核实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、居填写〈申请书〉。申请书需本人填写,不得代替。
2、申请书一式三份,由夫妻双方单位(户口所在地村居)分别盖章后,送女方户籍街乡计生办,符合条件的,为其填发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并将申请书交双方单位、街乡计生办各保存一份。
3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由街乡统一编号并加盖街、乡计生办的公章。
申领人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。
办理时限:材料齐全即时办理
办理费用:不收费